婚姻協議書的保障
加拿大有關婚姻的法律,由各省自行斷定,條文細節不盡相同,名稱也各異,例如安省稱為《家庭法 (Family Law Act)》,卑斯省則是《家庭關係法 (Family Relations Act)》。為此,我們訪問了安省鄭順偉律師,就《婚姻協議書》這課題提供意見,讓大家知道安省有關法例的涵蓋定義及應用方面的問題,也可作為他省省民的參考。準新人在訂立婚姻協議書前應考慮此舉會否破壞彼此間的信任與感情,及雙方對結婚的誠意。婚姻協議書,多少反映出個人的私心顯露及對錢財重於婚姻的心態。事實上,若雙方都能尊重配偶,不貪心染指對方父母所送給配偶的財物等,根本沒有簽訂婚姻協議書的必要。
家庭法的保障
安省《家庭法》主要是保障夫婦資產方面的權益,例如婚後資產(如房屋、車、珠寶、公司退休福利等)、住屋權利 (Right of Possession)、離婚後贍養費安排等。
離婚時,正式註冊結婚的夫妻平分婚後的家庭財產,如丈夫擁有6萬元,妻子有4萬元,兩人便可各分5萬元。至於婚前的財產,不論是房屋或股票等物,夫婦也可以按財產於離婚時上升了的價值而平分;例如,婚前以 $10買入的股票,到離婚時升值至 $20,雙方都可以平均分得升值後的差額,即$5。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財產卻不能對分,如配偶因受傷所得的賠償金;夫或妻的父母於遺囑上列明其子女配偶不能分得的遺產;受益人並非配偶的人壽保險金等。
在加國,同居男女同樣受到《家庭法》的管轄。聯邦與安省對同居年期的要求各有不同。雙方只需共同生活一年,並以同居的身份報稅,便已符合聯邦法的要求。然而,安省需要同居人士共同生活了3年或以上方可;除非他們有了自己的子女或收養孩子,才不在此限。同居伴侶分開時,唯一的法律約束力,就只限於贍養費方面,原則上,較貧窮的一方能取得贍養費,至於對方是以一次過或每月的方式支付,乃由雙方決定。
婚姻協議須知
婚姻協議書 (Marriage Contract)在婚前或婚後訂立皆可。當中需要列明雙方的資料、何時結婚或預備何時結婚、雙方離婚後不能分享的資產、孩子的教育問題等細節。若雙方違反以下其中一點,婚姻協議書便會作廢:(1)沒有完全揭露擁有的主要資產及負債;(2)其中一方不明白婚姻協議書的內容;(3)所簽定的協議違背安省法律,而導致部分條文作廢,例如取消配偶的住屋權利、預先訂定孩子的撫養權或探望孩子的次數等條文。
雖然男女雙方可自行簽署婚姻協議書,不過,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法律的效用,可考慮交由律師辦理。未找律師之前,雙方該討論清楚協議書的內容,和彼此已有的默契。在安省,雙方均需要各自聘請律師辦理:一方的律師負責草擬文件,另一方的律師負責審閱文件。若當事人對條文不滿或有增減之處,便由起草的律師進行修改,直至雙方滿意才簽名落實。由律師辦理婚姻協議書的好處,是當事人可以就法律問題提出諮詢,使雙方都能清楚明白協議條文的意義和細節,然後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文件。這樣的安排,一來具有法律效用,二來雙方日後不能以不明白內容、健康欠佳或神志不清等借口,來推翻婚姻協議書的規定。
在加國以外地方所簽訂的婚姻協議書,若符合當地法例,而又符合本國省法的話,便具有本地的法律約束力,反之亦然。
當準新人或已婚人士考慮訂立婚姻協議書前,該自問這是否該做的事,並此舉會否令配偶擔心將來會有離婚的可能性。更應注意的,是訂立婚姻協議書會否破壞彼此間的信任與感情,及雙方對結婚的誠意。要知道,這牽涉到多種問題,不能單從法律層面而論。婚姻協議書,多少反映出個人的私心顯露及對錢財重於婚姻的心態。事實上,若雙方都能尊重配偶,不貪心染指對方父母所送給配偶的財物,根本沒有簽訂婚姻協議的必要。
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