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五常 明德慎罰-讀《尚書》有感(下)
《尚書》在「敬天保民」的主旨下,對人和社會的許多問題做了闡述,本文擬重點談談三個方面的內容:人與自然的關係、社會最核心的倫理道德觀,以及刑法觀念。
世界最高存在為上帝
華夏自西元前2231年堯起、經舜帝、夏商周至春秋秦穆公時代,已歷一千六百多年。其間華夏先民形成了人與自然的和諧觀,在《尚書》中多有記載。一是尊重自然、探索自然、認識規律、說明農業和人的生活,今文尚書之虞書的開篇《堯典》,就講堯帝命令羲與和兩族賢能「寅賓出日......寅餞納日」,恭敬迎候日出,恭敬送行日落;瞭解天文、制定曆法,幫助農業耕作。舜帝即位後,「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也即觀察北斗及日月金木水火土星。二是順應自然。《皋陶謨》中皋陶提出「撫於五辰」,要按天文和四時之變化來安排處理政事。三是要改造自然,以利農業和民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治水工程,疏通河道。
今文尚書最早提出「五行」說。《洪範》雲:「初一曰五行」;又雲:「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月金,五曰土。水曰潤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從革,土爰稼穡。潤下作鹹,炎上作苦,曲直作酸,從革作辛,稼穡作甘。」五行,其實就是五種自然物質現象,文中描述了它們的特性特徵(曲直、從革、味道),功能用處(潤下、炎上、爰稼穡)。它們是自然物質的幾個基本元素,其特性和規律極為重要。張岱年認為,它們是宇宙中最根本者,可謂一種唯物論,但認為《洪範》又提出世界最高存在為上帝,又是有神論。其實根據本義乃至整本《尚書》,並沒有宇宙最根本之意;進一步看,「汨陳其五行。帝乃震怒」,當鯀不按五行規律行事,上帝就震怒,這表明了五行規律乃是上帝所設立的。所以,書中的陰陽五行都是自然物質現象,而不是靈界的勢力。
倫理道德教化的文化
中國以倫理道德教化為主的文化,源遠流長。《堯典》記載:舜的父親、後母和後母所生的兒子,品格不好,又惡待舜,但舜以善孝報惡,終於感化了他們;最後,堯帝因他的孝的美德,禪讓帝位給他。舜帝任命契為司徒,吩咐他「敬敷五教」。「五教」乃「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之美德;而倫理教化的基礎卻是在家庭。古文尚書《泰誓下》提及「五常」,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商紂王是輕侮「五常」的惡王,而聖明的天子卻注重教化百姓「五常」。在「五教」中,孝乃是核心,華夏古文化重視孝道家教,極像古希伯來文化;「摩西十誡」講到人與人關係的第一誡,就是「當孝敬父母」。今天許多家庭,忽視家教輕視孝慈,結果孩子的心靈被自私冷漠填滿了。
須尊重法律依法而行
《尚書》闡述政治思想,在實施法制上有大量闡述,特別是在《堯
典》、《康誥》、《呂刑》和《大禹謨》幾篇。《呂刑》記載,苗民制定最古老的五種刑法,即法(也稱大辟)劓、剕、椓(也稱宮)、黥,堯帝採用之。《胤征》記載,夏朝仲康帝(約西元前2048-2030年),
「臣人克有常憲......邦有常刑」,此時國家已有了規範的常法。《康誥》
褒揚周文王「克明德慎罰」,形成中華文化的突出特點,即在治國之道中,首要乃崇尚道德教化,使用刑法要特別謹慎,這就和古希臘崇尚理性,以及古羅馬崇尚法律,形成鮮明對比。《大禹謨》中,舜帝提出實施刑法的最終目的,乃是盼望人民篤行中道,而不需使用刑法,「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於中」,意義深遠。先祖特別強調尊重法律,依法而行,天子要遵守常法,國家設立專職管理司法的官員,周文王都不包辦代替具體法務,而尊重司法官員的意見(《立政》),要依法決斷,而不是按自己的好惡來判決(《康誥》等);執法官員不得作弊和受賄(《呂刑》)ˎ分親疏(《盤庚上》),官員犯罪也要受法律懲罰(《堯典》、《呂刑》)。
內心的罪怎對付得了
周穆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提出「祥刑」(善刑)觀,具體來說就是,審案時要細緻查明案情,並提出具體調查細則;判決刑罰要從寬,並列出許多寬判原則。這些細則經過累計,成為司法傳統,比如:首惡嚴辦、脅從從寬;無知偶犯者寬判,故意慣犯者嚴判;懲罰不牽連後代等。清代江聲認為,周穆王大大減少了宮和大辟這兩種最嚴酷的刑法條款,然而,穆王時五刑條目已三千,刑罰仍需要繼續寬降。不過,外在的罪有法律對付,但人內心的罪僅是靠道德教化,以及法律威懾就能對付得了嗎?
權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