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民主制度是可取的?
大眾傳媒能夠公開報道這種爭論,其實是民主社會十分珍貴的價值;這種報道在專制或極權的國家,是不能理所當然地存在的!這種新聞自由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而公民言論自由,則包括宗教傳揚的自由,所以,在公開場合的言論自由,是基督徒應該認真思量的一個題目。
無論是移民或是土生土長的加拿大人,大部分都不會花時間去思考,怎樣珍惜和保護他們所享受的自由和權利,因為他們認為,在公眾領域發聲或有所行動的人,都是破壞社會和諧和穩定的群體,所以認為讓社會的制度自生自滅,是最合理的國民取態,採取一種 Take it for granted(理所當然)的心態。
我們在加拿大可以享受現有的種種自由,皆因過往幾百年加國的前人,付出了相當的代價、心血和努力,爭取到不少的民權,致使今天我們拿著加國護照,可以隨時離境出國,而不用害怕政府突然以臨時命令,著機場警察攔阻離境,甚至當場拘捕。當然,加國法官若在審訊有關案件的被告人之前,禁制嫌疑人士離境是完全依理合法的;若然違規者準備離境,警察大有可能在機場進行拘捕,前後兩者的分別很大。由於法官的判決是獨立的,是根據既定的法律條文,而毋須依照行政官員的個人指令去作法庭的禁制,更非一朝天子一朝法律的行事模式,換句話說,法庭和法律的執行者,並非政府當權者的傀儡。
基督徒所期望的良好政府,並非只懂得宣傳一些亮麗的法律字眼,不只是憲法條文如何保障人的權利,而是在執行其工作時,政府官員也同樣要遵守國民所遵守的法律,因為官員並非比其他公民高一等。要達到這樣法律上權利的平等,就一定需要有第四種權力:新聞自由所帶來的,對社會事情真相的知情權!這種權利在沒有民主制度的社會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君王想做甚麼是他個人的事,不必讓一般平民知道!
盧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