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成年子女作為共同擁有者的風險
在加拿大,加入成年子女作為住宅的共同擁有者,是很多長者財富規劃中常見的做法。透過這做法,他們希望可以避過房屋遺產認證手續;一方面讓子女得以即時繼承物業,另一方面又可省去遺產管理稅的支出。如此安排雖然方便,但卻可能導致不必要的弊端和風險,甚至得不償失。
*喪失部分自住房屋資產增值稅豁免
假如子女本身已經擁有自己的自住物業,那麼從子女的名字加入業權那天開始,長者的自住居所從此便喪失部分自住居所增值稅豁免,將來出售房子或離世後,便需要繳付子女所持有部分的物業增值稅。假設在安省,一名父親加入兒子名字的時候,房屋價值為100萬,當父親離世時,房價增值至150萬,父親所持有的一半業權仍為自住目的,而無需繳納增值稅;但兒子卻因為一直另外擁有自己的自住居所,所以他便要為所持有的另一半房屋的增值而繳納增值稅。假設他的邊際稅率為40%,他便需要繳納 $50,000 ($500,000 x 50% x 50% x 40%) 的稅款;相比起 $22,500 ($1,500,000 x 1.5%) 的遺產管理稅,共同擁有房屋最終導致 $27,500的損失。
*喪失首次置業的優惠
假如加入子女為房屋共同擁有者時,他們並未擁有自己的自住物業;但到他將來自置居所的時候,他便會因此失去利用RRSP首次置業計劃(Home Buyer’s Plan, HBP)的免稅提款,以及使用首次置業儲蓄戶口(First-time Home Savings Account, FHSA)的權利。在安省,他們亦會失去首次置業者的土地轉讓稅退稅優惠。
*子女債務問題的風險
假如成年子女一旦面臨財務問題或債務,他們共同擁有的所有資產,都可能會成為債權人追討的目標,這便可能危及父母的資產安全;即使子女沒有借貸上的問題,但可能一個無心之失,導致他人受傷而被控告時,控方律師便能向他的個人財產,包括與父母共同擁有的資財追討賠償。
(文章內容只屬關於議題的一般性討論,僅作為一般資訊參考,而不應作為稅務或法律建議。請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的專業建議。)
林大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