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協助自殺──是好是壞?
加拿大最高法院九位法官於上月初一致決議,下令國會在一年之內修改刑事法,將協助他人自殺列為合法行為,條件是那個有意自殺的人是神志清醒的,只因為自己不能承受痛苦(無論是肉身或精神),而要求他人(醫療人員如醫生)了結自己的生命。
人人應該愛惜神聖生命
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關於一般人以為那種將維生儀器關閉的問題,那是順其自然的、不再接受醫治的問題,並非安樂死的事;我們要分别不醫治病人與積極協助他們自殺之差異,前者是病人自然地死亡,在科技未有發明任何維生儀器之前,這根本是無須爭議的問題。這次法庭的判決,卻是關係到醫生或其他醫療人員,以藥物或其他方法協助他人自殺的議題。
基督徒要特別關注這問題,乃因我們知道生命是神聖的,每個人都應該愛惜生命(包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應該隨意毀滅一條生命。直到1980年代,歐美國家才逐漸離開這種含聖經教導的觀念。荷蘭自從1984年將協助自殺合法化之後,過往30年死於協助自殺的人數急劇高升──2010年,有記錄的數字為4050人,更令人憂慮的是,沒有申報的安樂死人數,更加是難以估計。在這些沒有申報的人數之中,究竟有多少是真正得到死者的授權?這是值得深入探討的 !
自殺合法化成不良風氣
修改法律去迎合安樂死的訴求,無疑是開啟大門、方便更多基於不同情況和因由而毀滅生命的人。固然,現在只要求那些求死的人是成年和清醒的,但有誰知道,5年後又會否作出法律修改,去迎合一些想幹掉弱智或天生有缺陷小孩的父母,以減少個人經濟和醫療制度的負荷?
要是憂鬱症病人認為,法律應該容許他們享受同等死亡權利,控訴至最高法院,國會可以不理嗎 ?現今不少人以為,只要法律有足夠的預防措施,便可杜絕任何枉死的個案在將來發生,從荷蘭允許安樂死合法的例子顯出,越來越多個案沒有正當的記錄,去證明死者是授權他人協助自殺的。
面對似乎是勢在必行的法律修改,作為國民,我們可以推動一些有價值的行動嗎?聯邦政府當然可以在修改了的新法例中,保障醫生有拒絕服務求死人士的權利,以致醫生能正當地發揮他們的良知。再者,聯邦國會若認為協助自殺合法化,將會助長整個社會對自殺觀念之接納,形成不良風氣,那就應該使用加國人權憲章第33段之「但書條款The Notwithstanding Clause」,抵消司法部(即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命令。
作為加國公民,我們不但要敦促國會,要顧及弱智和傷殘人士的生存權利,更應要求聯邦和省政府攜手,增強全國各地的善終服務,以表達尊重生命的價值觀。我們不希望加國步瑞士後塵──修改協助自殺法律,有助促進自殺旅遊業,這絕非是光榮的事。
盧維溢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