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同角度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
上期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類文明的四個毀滅性挑戰的觀點,進行了簡評,本期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
他認為其思想根源是西方的人權觀:
第一、西方的人權觀是抽象地看待人,「把人看作一種普遍的、無差別的存在。」而現實中只有具體的人,男人女人、大人小孩、富人窮人、工人農民、官員平民、君子小人、不同民族的人、同性戀、異性戀等等,抽象的人是不存在的。
第二、西方在這種抽象人權觀的基礎上,建立了「權利平等思想」,「把人的性別、德行......等具體特性統統抽象掉。」
第三、近代西方為了保障這種「權利平等思想」能夠在社會中得以落實,「這就形成了西方的憲政制度。」
第四、在這種憲政制度下,近15年來掀起同性戀浪潮是必然的。
他提出了儒家人權觀的破解觀點:
第一、現實中的人都是具體的人,每個具體的人有不同的權利;例如富人和窮人就應有不同的權利。
第二、權力平等是指,每個具體的人的具體權利得到滿足。比如:「自行相戀、私下同居與某種合理的民事待遇,是相對於具體特殊的同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同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同性戀者無差別的平等對待」;「而依法結婚、組成家庭、延續後代,則是相對於具體的異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異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異性戀者無差別的平等對待,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三、具體的人的具體權利或具體人權,「就是現實生活中不同之人的『名分』,既不同之人相對於自己的具體特殊存在,而具有的不同權利與義務。」這是實質性正義,是中國的「禮的精神」,而不是西方的形式性正義和「法的精神」。
第四、每個具體的人得到和滿足了自己的具體權利,就是安守了「名分」,就獲得了實質性正義,就體現了「禮的精神」,社會就和諧。
第五、同性戀者要求依法婚姻,就是超越了自己的具體權利、名分,「越過自己的權界,把本來屬於異性戀者的應得之物-應當給與異性戀者的合法婚姻-攫為己有,結果正義蕩然無存,公正瞬間消失。」所以,拯救人類文明的使命,只能由具有「禮的精神」的儒家來完成(註一)。
從基督教的角度,怎樣來看作者的觀點?
第一、按《聖經》的啟示,每個人都是有靈的受造物,都具有上帝的形象和樣式,所以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也具有共同的基本權利,比如:生存權、勞動權、休息權、婚姻權、自由選擇權等等(註二)。這些權利,無論男女老少、不同種族、不同社會地位,都在上帝面前同樣具有。
第二、人類的始祖亞當、夏娃犯罪後,罪從他們進入到整個人類。每個人都有罪性,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會違背神的心意,也會侵犯、損害他人的權利,以及上帝的權利。
第三、上帝為了祂所賜予人類的權利能得到基本的保證,就在《聖經》中啟示了這些基本的權利。比如關於「生存權」:聖經中《聖經˙出埃及記》20章13節和《聖經˙申命記》5章17節的「摩西十誡」中的第六誡,就發出命令「不可殺人」;在實際操作中,因抵抗行兇者而殺了人,或在法律的層面判了殺人犯死刑,這正是要防止殺人,是為了維護生存權。「勞動權」:在《聖經˙創世記》1章28節、2章15節啟示出來。「休息權」:在《聖經˙出埃及記》20章8-11節啟示出來。「婚姻權」:在《創世記》2章21-25節啟示出來。「自由選擇權」:在《聖經˙創世記》2、3章啟示出來。
第四、上帝為了在有罪的世界中,使人類的權利得到基本的保證,就設立政府,使之在具體的社會文化處境下,來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上帝的道德倫理律,通過人的良心的功效,來幫助人在社會中維護這些基本權利。
第五、因為人的罪性、良心受到玷污、理性受到損傷,上帝就通過《聖經》、耶穌基督的救贖性恩典,在信仰的層面,也使用基督教會,來幫助人類正確地追求基本權利。
基督教講人有婚姻的基本權利,在這個權利面前人是平等的,但為甚麼又反對同性戀婚姻呢?這是在於人的權利、自由,應當受到上帝為人所設的基本自然律、道德倫理律的限制和制約。上帝在創造人時,最先造的一男一女,不是兩男或兩女,也不是多男一女,或多女一男(見《聖經˙創世記》一、二章),所以上帝所喜悅的人類的性關係是一男一女的,建立的婚姻也是一男一女的。同性戀性行為和婚姻,是違背了上帝原創中人類最基本的自然律,必將對人類造成毀滅性的傷害。
另一方面,上帝也是全然聖潔的,衪要求所造的人也要追求聖潔,在性關係、婚姻關係上,一男一女的性關係和婚姻就表現出了聖潔性。上帝在人的心裡,放置了道德倫理律,這種道德倫理律通過激發人的良心,來表現出人的道德倫理屬性,來追求聖潔。有眾人組成的社會國家,也有普遍道德倫理的作用,來追求這種聖潔。
在基督教看來,同性戀婚姻是濫用婚姻的基本權利。所以,上帝所設立的政府和社會憲法體系,應當拒絕這種婚姻合法化。有一篇文章講到同性戀帶來了五大惡果:關係淫亂、不能持久;互相殘害;性侵害兒童;得可致命的傳染病;心理失常和自殺。上帝的愛是長闊高深的,祂斥責同性戀及同性戀婚姻的罪,不僅是要維持基本自然律和道德倫理律,也是對人的愛,而且對同性戀者本身是只有益處的。
(註一)蔣慶,《蔣慶:從儒家立場看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新浪歷史,http://history.sina.com.cn/his/zl/2015-07-22/1613123156.shtml,2015年7月22日。後面所引用蔣慶之語,除有特別說明,皆出於此文。
(註二)人是有靈的受造物,見《聖經˙創世紀》2:7。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和樣式,見《聖經˙創世紀》1:26、28;這種形象和樣式,神學上有三種解釋:一是本體論觀點,即人與其他受造物有本質上的差別;二是關係論觀點,即人與上帝和與自己有一特別的關係;三是功能性觀點,即上帝交給了人特別的使命;參見:Millard J. Erickson, Christian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1998), 520-529。所以基督教認為,人是上帝所特別創造的有靈的受造物,而不是無靈的猴子進化而來的。
權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