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母案
中國留學生湯遠熙被控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在列治文市一個住宅單位,以鎚子殺害前來溫哥華探望他的母親郭煉結,其後將屍體裝入行李箱,拋進菲沙河。案發後不久,湯主動報警,含淚訛稱母親失蹤,並呼籲公眾協助尋找母親下落;警方經調查後,發現湯是疑犯,遂派出臥底探員喬裝黑幫成員接觸他,聲稱可協助解決事件,湯信以為真,於是說出真相,且承認早有預謀殺母,最後遭警方控以一級謀殺罪。
不料,他在庭上推翻有預謀殺母的說法,並辯稱那是因母親發現了自己不聽話的秘密,所以突起殺機;且道出他是受到臥底探員的威脅,才承認預謀殺母。陪審團用了十一天時間商議,裁定他二級謀殺罪成立,法官判他終身監禁,十七年內不准申請假釋;判刑較一級謀殺罪、二十五年內不准假釋輕。
其實,湯遠熙是可以被判相當於一級謀殺罪的刑期,但法官沒有這樣做;其辯護律師對今次判刑表示滿意,那公眾又如何呢?湯最初報警訛稱母親失蹤,後在庭上又推翻先前的供詞,已是謊話連篇,從陪審團要用上十一天時間,方能裁定他二級謀殺罪成,可見陪審員之間的意見分歧何等大。估計部分陪審員也質疑湯的誠信,縱使旁人無法證明他說的孰真孰假,但謊話改變不了真相,公眾應該心中有數。
鄧永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