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質是甚麼?
首先我們要明白,婚姻的定義就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結合,是一種終生性的協約(covenant)和委身(commitment)。
(一)神聖的元素:婚姻根本是一個神聖的制度
每對夫婦都當知道:
* 婚姻是由神建立、認可、作證。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記2章18節)。「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章6節)。
* 婚姻是神獨特的禮物,同時啟示了基督和教會之間的聯合。
* 婚姻是神創造工作的延續,透過人類而繁殖-「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便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創世記4章1節) 。
(二)人性的元素
* 婚姻為人類提供幸福--「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創世記2章20至24節)
* 婚姻是祝福,提供親密的伙伴關係,也表彰根據《聖經》標準的性關係。婚姻是一個合一和聯結(一個身體)(創世記2章24節、馬太福音19章4至5節)。《聖經》描述所有相互同意的性關係為「成為一體」,婚姻也是兩個人終生結合的關係。
* 婚姻是社會的基石。
* 婚姻是一個可尊敬和高尚的制度。「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章4節)請留心,這裡提出神對婚姻以外的性關係之警告。
(三) 永久性的特徵
* 婚姻是終生的委身、連合(創世記2章24節)。在希伯來文原文的意
思是:「纏繞住、緊貼著」,乃是一個永久性的關係,表明有不可解除的本質。
* 婚姻是人際關係中最有優先性的。它是一個關係(丈夫、妻子)代替另一個關係(父母、孩子)。婚姻包含「男人要離開父母」(創世記2章24節),「離開」的意思是拋棄或拒絕,比單單離開有更深層的意義,雖然這不是說,丈夫和妻子不能再與他們的父母有關係,尊重、關愛父母還是必須的,但婚姻的關係卻是首先要保持的。
* 婚姻只應該是單配的(一夫一妻)(創世記2章24節),雖然在《舊約》有一夫多妻出現,但這不是神所規定的準則。
* 婚姻,不是一個人生達致完全所必須的步驟,也不是滿足神最高的目的所需要的。也就是說,沒有結婚的人仍然可以有一個美滿的人生,也能達到神為他所預備的目的。
* 一個基督徒不應該與非基督徒結婚。「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哥林多後書6章14節);「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哥林多前書7章39節)。但是,若有基督徒已經和非基督徒結婚,教會不應因這事而將該信徒拒諸門外,卻要以愛心接納他們兩人,為他們切切祈禱,求神堅固基督徒一方的信心,也藉愛心的表現,使非基督徒一方願意接受福音。
婚姻的建立,需要通過一個迎合法律的契約,和公開以誓願建立的承諾,不能單單同居。對基督徒來說,「普通法婚姻」不是一個適當的模式,沒有契約和承諾的同居,就等於犯淫亂,明顯是罪。
廣泛同居的結果是削弱婚姻制度,也使婦女和孩子缺乏安全感,同居的婦女比結婚的婦女,更有可能經驗家庭暴行(兩倍可能性),也更有可能經驗情緒低潮(三倍可能性)。
孔祥烱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