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
上一期提過,離婚是絕對要避免的,特別是基督徒,因為這違反了神的旨意;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離婚已經常常出現。那麼根據《聖經》的原則,離婚的基督徒是否就犯罪了呢?在甚麼情形之下,離婚是可以容許的呢?
婚姻協約 不能隨意終結
根據《聖經》,婚姻是一個協約,不能隨意終結。在人看來,在法庭內簽署離婚證書,就結束了婚姻關係;但在神看來,這樣的離婚沒有實效,婚姻的協約並沒有真正解除,兩個人仍然在婚姻的協約之內。其中一方在這情形下再婚,就是犯姦淫了。正如《聖經•羅馬書》7章3節講及的婚姻協約:「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當然原則對男女都合用)。
正因為婚姻的協約不能隨人意而解除,所以有很多歷代的神學家認為,婚姻在神的眼中是永遠不能解除的,結論是基督徒絕對不可以離婚;而天主教正極力堅持這個傳統,結果天主教徒絕對不能離婚。那麼,若天主教徒決意要終結婚姻又怎樣?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申請「廢除婚姻」或「取消婚姻」(annulment),那是需要成立一個宗教法庭,去調查是否可以取消這個婚姻,若有好的理由,才容許雙方終止婚姻。不過要留意的,「取消婚姻」並不是離婚;離婚是解除「已經存在」的婚姻,「取消」是說這段關係在人的眼中是「婚姻」,但從開始就是不合法的,在神的眼中「從來沒有存在過」。這種說法很難合理性。
兩種情形 可以合理離婚
話說回來,婚姻的協約真的不能解除嗎?《聖經》清楚說明,婚姻的協約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夫妻一方死亡,協約就解除了,正如羅馬書7章2節說:「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哥林多前書7章39節也有類似的說法),不單如此,《聖經》也講及在兩種情形下,是可以解除婚姻的協約:
(一)耶穌在馬太福音5章32節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意思是:如果妻子犯姦淫,她的丈夫可以與她離婚,再婚也沒有犯任何罪(當然原則對男女都合用)。淫亂在《聖經》包括:姦淫、同性戀、亂倫等等,不道德的性關係可以破壞及終止婚姻的協約。
(二)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章15節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意思是:若基督徒有非基督徒的配偶決意要離去,就是在行動上遺棄家庭(這也可能包括:經常施用暴力、虐待、酗酒、缺乏財政支持家庭),則離婚是可容許的。不過,保羅說清楚:「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哥林多前書7章13節)因此,遺棄的行動必須是出於不信的配偶;此外,這理由也不能應用於基督徒夫婦。不過,若有基督徒遺棄家庭,經教會勸告仍然不改的,他自己就要承擔對神、對人的種種後果。
婚姻關係不協調,不是離婚的一個可接受理由(只有上述兩種情形可以成為合理的離婚理由)。要知道,離婚永遠不是必要的行動,應該鼓勵雙方盡力和好、恢復關係。若基督徒夫婦真的到了「絕對不能相容」的地步,加上嘗試和解都失敗,唯一的解決方法也許是合法分居(不是離婚)。
孔祥烱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