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再婚
前兩次講及離婚的問題,有一個與離婚相關的問題,就是再婚。當然,非基督徒不認識《聖經》的原則,對再婚沒有任何限制。但是,對於基督徒來說,婚姻是神所設立和作證的,那麼,根據《聖經》的原則,已經離婚的人可以再結婚嗎?再婚是否犯罪?若有基督徒要求教會為他的再婚而證婚,教會要如何作?
合理的離婚理由
首先,我們看看教會在歷史上怎樣處理這個問題。初期教會的觀點是:離婚是容許的,但再婚卻是不可行的,教會不會支持任何再婚,所以今天有些宗派仍然不容許任何離婚者在教會再婚。但是,16世紀宗教改革以後,大部分教會都認為:若有合理的離婚理由(就是上次所提的兩個理由:犯姦淫或未信的配偶背棄離開),離婚和再婚都是容許的。
為何有些教會不容許再婚呢?理由是《聖經》好像不容許任何再婚,路加福音16章18節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換句話說,所有再婚的人都犯了姦淫的罪。不過,馬太福音在相同的一段加上一個條件,19章9節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這裡可以解釋說,淫亂毀壞了婚姻的協約,結果是離婚的人不再受協約的束縛,再婚是可容許的。要注意,這兩種解釋都出於深信《聖經》的聖經學者,既然可以有不一樣的解釋,可見這原則並不是基要和絕對的信仰。
「不容許再婚」的觀點,還有一個實際的問題,如果有基督徒要再婚而請求牧師為他證婚,若教會要禁止他再婚可能已經太遲,若地方教會堅持不給他證婚,他很可能單單向政府註冊,或者轉到另一個教會,所以,教會「不容許再婚」的原則可能會有反效果。
須公開表示悔改
根據「容許再婚」的觀點,有合理的理由離婚、也沒有犯罪的一方,可以再婚,教會也不應該反對。但是,對於有犯罪(犯姦淫)而導致離婚的一方,若要求再婚又怎樣?教會可能需要再婚者,在婚禮之前(可能在教會領導或在會眾面前)公開表示悔改(承認以前的錯誤,也決心以後不再犯錯)。不過,仍然有一個問題,這種再婚若是等於犯姦淫,這對夫婦是否就陷於連續不斷生活在犯姦淫的狀態下呢?也不是的,若願意悔改,結婚後就不算犯姦淫。
最後是一個常見的疑問,如果一個基督徒在成為基督徒以前離婚,同時也是沒有合理的離婚理由,那麼他又可否再婚呢?根據哥林多前書7章11節,最好是可以與以前的配偶和解。若不可能,則應該跟從上面的辦法一樣,在再婚前公開承認以前的錯誤,並且保證以後不再犯錯。
對於再婚的問題,可能出現很多不同的情形,教會必須要小心處理,並需要以牧者的心態,考慮《聖經》的原則和實際的後果,再婚者也應該學習順服教會的決定。
孔祥烱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