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通過「同婚專法」公投意義何在?
早於1986年的戒嚴時期,臺灣的同性戀組織就開始爭取他們的「平權」。到2017年5月24日,臺灣的大法官在解釋憲法之後,公佈《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當時臺灣的《民法》未能保障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已屬違憲。故此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兩年之內,即2019年5月24日之前,完成相關修法或立法,但是否要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則由立法機關決定。臺灣的立法院會在2019年5月17日,表決和三讀通過俗稱「同性婚姻專法」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地區。
多番折騰•前後矛盾
2018年11月,有10項公投捆綁在臺灣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內,其中涉及同性婚姻和同性戀的就有5項。為了對應同性婚姻議題,維護傳統家庭價值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提出三項,包括:第10項「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1項「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以及第12項另立專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支持同性戀的組織亦不甘示弱,也提出兩項公投,分別是第14項「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及第15項「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結果,支持同性戀組織所提出的兩項不獲通過。幸福盟提出的三項公投順利通過,並且通過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而不修改《民法》定義的婚姻形式,《民法》婚姻依然限定一男一女。
公投結果•民意所在
雖然公投結果再明顯不過,但臺灣當局必須遵守效力等同憲法的大法官解釋,加上5月24日的限期臨近,臺灣的行政院於是趕緊提交草案送立法院。兩黨的立法委員也先後提出不同草案,包括由國民黨代表幸福盟所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及由民進黨代表「信望愛基金會」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為了「兼顧」大法官釋憲與公投結果,臺灣的行政院只能提出用詞中立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一方面保障同性伴侶,另一方面不想冒犯公投支持者。由於民進黨是執政黨,行政院的「專法」草案自然順利在立法院會內通過。
根據通過的「專法」,從2019年5月24日起,兩個年滿18歲的同性人士可以登記結婚,婚姻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准許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卻不能領養非親生孩子。同性伴侶擁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但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一婚配伴侶的權利和義務,一樣受到包含通姦罪和重婚罪的婚姻規範。此外,來自中國與港澳地區的伴侶尚未納入這項「專法」。
政治策略•並不討好
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觀的組織指出,公投民意具有「創制權」(Right of Legislative Initiative),理應高於大法官的釋憲,執政黨在社會仍未達成共識下倉促通過立法,是不尊重及違背公投結果,況且這項「專法」已經與一男一女形式的婚姻脫鉤。贊成同性婚姻的組織則依然「不滿」,因為在領養非親生孩子,並且與跨境同性戀人士結婚方面,沒有在這項「專法」上完全被採納。
有評論認為,蔡英文領導的民進黨政府高調表態,力推同性婚姻,是希望盡快解決這個拖延了三十多年的難題,以便部署2020年的總統大選。臺灣四十多歲以下的民眾普遍支持同性婚姻,四十多歲以上的則多數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臺灣近年經濟不景,年輕人失業情況相當嚴重,以通過同性婚姻來取悅年輕選民作為政治策略,可以轉移視線。不過,並非所有民進黨員和民進黨的支持者,都力挺同性婚姻。蔡英文在爭取連任上,很明顯是想賭上她政治前途的籌碼。
積極參與•守護權益
基督徒在這件事上應該明白,我們現時生活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港澳臺、歐洲、美加、澳紐等地),已不再是「宗教國度」,而是「世俗國度」。信仰價值和教義條文不可能、也不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法律既然保障全民,同性戀者自然享有他們的權利。
故此,作為社會公民,基督徒和教會有責任發聲表態,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餘,也必須在這世代守護自身的價值觀和權益。
凌信(多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