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社會的權力與權利問題 ?
基督徒可以從《聖經》去思考種族歧視這個問題。新約加拉太書清楚指出:上帝的國度裡,不再分猶太人和希臘人(外邦人),所以基督徒不能接納種族歧視這種意念(加拉太書3章27至28節)。將這個信念應用在社會上,我們也同樣認為,種族歧視是不公義的,若以行動表現出這樣的心態,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
加拿大在1947年之前,沒有給予華裔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利,但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華人自願入伍參與保衛世人的自由生存權,改變了加國政府對華裔的態度,終於修改法律讓華裔居民成為同等的公民,所以對比1950年之前的加國社會,它實在是進步了很多;雖然個別的歧視行為偶然也發生,但立刻就受到譴責和法律處分。
《聖經》從來沒有隱喻明道「維護繁榮穩定」是最高目標,卻以「行公義、好憐憫」為崇高的目標,放諸個人、放諸社會,正如先知彌迦在《聖經•彌迦書》6章8節指出:「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只要言論自由被大眾重視,才有準確的新聞報道,讓人民可正確了解世事的真相,人民才可作正確決定和選擇,使民主制度真正地運作;而這些自由,必定要司法制度(包括法庭)的權力公平地保護國民的權利,法治和民主才真正存在於社會,公義才可以真正地彰顯。
《聖經》啟示我們:離開了神,人人皆罪人,就算有權位的也同樣是罪人。所以在真正的法治社會裡,政府官員(包括警察)和富裕、有權勢的人,都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他們都沒有特權置身法律之外。另一方面,就算人被控告破壞或傷害、殺害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這被控的人也必須受到公平、公開的審判才可被定罪,否則,沒有毫無疑問的證據,就判處那人有罪,那就是不公義的執法了。
《聖經•箴言》20章28節提醒:「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由此可見,一切有權位的人,他們必須對人民誠實和仁慈,否則,他們很難長久保全其權位。
盧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