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侵犯了嗎?
號角月報加拿大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未經同意的性接觸就是違法罪行,以下是在法律上的定義:
性暴力(Sexual Violence)
「性暴力」的概念是指一系列非自願的性接觸和行為。性暴力有許多不同的類型,包括性騷擾、性侵犯、性剝削、刑事騷擾、不雅暴露、偷窺等。任何人都可能是施暴者—熟人、同學、老師、家庭成員、同事、朋友、約會對象、親密伴侶或陌生人。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性騷擾指的是與性有關,不受歡迎的交流或行為,具有攻擊性、威脅性或侮辱性。它可以是多種形式,包括口頭、書面或視覺。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觸摸、冒犯性的笑話、性要求和口頭虐待。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屬於《人權法》範疇。性侵犯(Sexual Assault)
性侵犯是任何形式的性接觸,發生在沒有持續和自願同意的情況下(包括在已入睡、不省人事或受酒精藥物影響下),也包括任何未經同意的親吻、性觸摸、性行為。性侵犯可能是由親密伴侶、受害人認識的人或陌生人所施行的。在加拿大性侵犯屬於刑事罪行,根據刑事法可以分為三級:
一級性侵犯
未經同意的親吻、性觸摸或強迫性交都屬於性侵犯。一級性侵犯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二級性侵犯
任何人攜帶、使用武器,威脅受害人或其他人(朋友或兒童),以與受害人進行性行為;對受害人或其他人造成傷害;又或不只一人性侵犯受害人。二級性侵犯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三級性侵犯
這是指一個人在施行性侵犯的過程中,作出傷害、致殘、毀容或危及受害人的生命。三級性侵犯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除了報警將施暴者繩之以法外,受害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施暴者索償。
陳筱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