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法治社會
策劃和參加公開的示威行動是符合加拿大的憲法,政府官員不可用這個原因控告他們違法;皆因示威抗議本身是受到國家憲法的保護,政府不能剝奪人民這個權利,警方也不可隨便逮捕示威抗議的人民。除非示威人士違反其他刑事法例,警方或政府檢控官員才可以根據既定的法律條例,控告他們破壞公安。
首先,8月初安省最高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的安省法官 Andrew Goodman 推翻地方初級法庭的判決,釋放了一名被控違反保釋條款而被困拘留所49天的 Tamara Lich。該位女士由於參與策劃今年初在首都渥太華的示威抗議,被控違法,並要求簽保不能再參與公開政治集會;及後Lich出席了一個法律組織頒獎給她的聚會,因而再次被捕和拘留。
至於頒獎給她和在法庭為她辯護的,都是同一個有專業資格的基督徒法律組織-Justice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 Freedoms(jccf.ca)。過去兩年,JCCF曾不遺餘力地,為很多被警方隨便檢控違反聯邦和省政府的疫情禁令的加國公民打官司,而且得到一些法官認同其法律觀點,令JCCF代為辯護的人,得到法律保障。
同時,JCCF也代表一些被卑詩省政府醫院解僱的醫療護理人員,控告省府頒佈不接受新冠疫苗的護理人員會遭到解僱,這是違反加國憲法,因為這些人員的宗教和良心、自由和權利被政府剝奪了!
真正的法治社會是,法庭有獨立的判決權力,其判決是依據既定的法律條文,而非受到警察和政府官員的干涉或擺佈,法官不會贊同隨便使用行政命令,去逮捕和拘留不遵守行政命令的公民;這是歐美國家的價值觀可取之處,且更是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必須三權分立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人應該懂得欣賞這些法官遵守執法的規範,不以身為法官就不用嚴謹地依據法理去判案,這是加國公民值得慶幸的事。筆者用《聖經•羅馬書》13章3至4節經文引發大家作點反省:「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
盧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