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判定公義?
號角月報加拿大版 二零二五年六月
DEI後果 排斥基督信仰
進入21世紀以來,加拿大和美國都像很多歐洲國家那樣,越來越看到社會的分化:左派思維的社會運動迫使右翼的保守派人士反抗,透過民間組織和政黨運作,在傳媒界和政治領域駁斥左派在學校推動DEI(diversity多元、equality平等、inclusion包容)去改造教育內涵。左派人士認為透過DEI可以彰顯「社會公義」,認為自己是「理直氣壯」地邁向公平和「包容異己」的方向,具有美善價值的目標。然而,身為保守派思維的基督徒又怎樣判斷DEI是公義的呢?DEI帶來的後果就是,排斥基督教信仰、不能包容遵守《聖經》教導的信徒,這是過往十多年在北美洲越來越明顯的現象和事實。美國的基督徒在這件事情上所作出的反擊,頗有不少成功的收穫,包括去年11月的美國大選打擊了DEI前進的步伐;對基督徒來說,這算是值得高興的一件事。由此觀之,只要基督徒提起勇氣,在社會上參與行動,履行主耶穌所責成的「作光作鹽」角色,一定會看到成功的後果,只要目標是為了活出《聖經•彌迦書》6章8節的指示: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十誡是基督教倫理基石
加拿大在這方面比較遜色,原因是基督徒不敢認為《聖經》倫理可以在社會上提出和公開論述,例如認為基督教倫理的基石—十誡,只是信徒要履行的責任,而非其他人都應該遵循的。十誡中第五到第十誡都是關於人類的,應可以用在所有人身上吧,為何不可以?其實,社會公義不只是追求個人意願和權利的達成,也要求人民履行公民責任,這是舊約先知的啟示,例如阿摩司和彌迦都有清晰的教導。若人只顧爭取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公眾權利受損的後果,那種意欲和權利的達成,就不會是公義的彰顯!
先履行自己的基本責任
現今歐美世界,很多人以為個人權利的成全或滿足,就是公義的彰顯,這樣基本上就是將社會大眾—公眾的權利抛諸腦後。從基督徒的眼界來看,不能顧及社會大眾的利益就不會是公義—公眾的正義,因為上帝的公義律法是,要求每個人首先履行自己的基本責任,正如十誡之中指出:第五誡—當孝敬父母:這行為就是尊重父母管教兒女的權利;
第六誡—不可殺人:這就是尊重每個人的生存(生命)權利;
第七誡—不可姦淫:提醒夫妻保護對方依據婚約的權利;
第八誡—不可偷盜:捍衛每個人(私有)財產的權利;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尊重事實,以至他人的名譽不被毀謗;
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牛驢和他一切所有的:就是提醒每個人,不可貪婪他人的資產,要建立美善的知足心態,這就是每個社會公民的責任。
需有「愛你的鄰舍」心態
總括來說,當大部分人都有「愛你的鄰舍」的心態時,社會上就比較容易彰顯出公平和正義的景况况況。這就是舊約先知阿摩司和彌迦對當時所有人(包括外邦人)的期望。現今加拿大所有民眾需要反省:這個國家之傳統道德倫理—對與錯的觀念—是建基於基督教《聖經》的教導,尤其是舊約的十誡和新約福音的啟示。當現今社會未能彰顯神公義的標準時,基督徒更加需要履行責任,組織關注的群體,把握時機向大眾傳媒和政府官員,表達基督徒集體的意見,從而期望他們了解有信仰人士的觀點,以至政府和大眾傳媒都認真反省,怎樣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義—社會公義!
盧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