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誠可貴
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史密斯六月中,作出了一項令人感受到詫異的裁決。她認為現行禁止醫生協助他人自殺的刑法,違反憲法賦予三個原訴人的權利,她並批准其中一名重病婦人泰勒,可以在醫生協助下「安樂死」。由於考慮有關方面可能就裁決提出上訴,法官宣布裁決暫緩一年執行,所以這名患有運動神經萎縮症的病人泰勒,還未能如願以償去尋死。我很希望卑詩省政府會對該項裁決作出上訴,並非只是為了阻止這些病人尋死,更重要是阻遏這股安樂死的歪風在全國蔓延。
正如溫哥華的羅馬天主教大主教米勒指出的,這裁決可悲地反映了一種對於平等權利的扭曲看法,強調了自主性高於人類的尊嚴和生命的價值,他認為真正的自由並非如此。
在不少國家,自殺是違法行為,自殺不遂的人仍要受到懲罰。加拿大容許國民有自殺的權利,這本來已經是荒謬的、濫用自由的法律,假如容許醫生協助他人安樂死,這無異於鼓勵他殺與謀殺。因為現實很難界定,是病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後提出的要求,還是在他人教唆或引導下,作出安樂死的決定。在加拿大,每一個人均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接受治療;我認識的一些人,當中包括一名醫生,都是在病危前提早告知醫生放棄治療,醫生後來所給的藥物,只是鎮痛劑,並無醫療作用。我認為,這已經給予有意願放棄生命的人,有足夠的選擇權利。對於史密斯法官認為,有些病人不具備自殺的能力,需要醫生協助,我對此說法甚感懷疑,假如一個人死意已決,其他人是無法加以制止的。拒絕飲水進食一段時間,已足以令人不能維持生命,何需假他人之手?
生命是上天賜給我們的,我們無權自己決定取捨。作為政府及社會,應該有責任鼓勵人們熱愛生命,珍惜生命,而非反其道而行,教人自殺或協助他人死亡。
陸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