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判刑後感
擾攘多年的遠華集團走私案,終於有了結局,主犯賴昌星被判無期徒刑、充公所有個人財產以及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潛逃加國前擁有龐大財產的賴昌星,在判刑後頓時變得一無所有。從賴昌星的案件,可以看到西方司法制度與中國司法制度有很大差別,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及上訴聆訊,再加上其後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程序,在加國一弄便十二年。這般冗長的司法角力,在中國絕不可能發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只用了十七天便完成了賴昌星的判刑聆訊,假如聆訊是在加國進行,相信十七天並不足夠,中國法院審理案件之迅速,是西方國家難以理解的。
同樣地,中國國民與加國國民對於今次判刑的看法,相信亦有很大差異。中國國民或會認為,賴昌星不用判處死刑,且還有加國官員定期探望他,看看他有否遭受虐待,這已經是輕判。前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不是曾說過,賴昌星就算死三次也不夠嗎?現在他不用死,不是輕判又是甚麼?但對於加國民眾來說,判刑則可能過重,因為他們認爲賴昌星並沒有殺人放火,他所涉及的只是經濟犯罪,並非大奸大惡之徒,充其量只應判他監禁數年,不應判處無期徒刑。
筆者不想只簡單地說,賴的判刑是過重還是過輕,但仔細想想,假若他沒有潛逃加國,並給中國警方拘捕,恐怕他在十多年前已被判死刑,早已不在人世,但就是由於他成功潛逃加國,才能享受多十幾年的有限度自由生活,如今雖被遣返,但因加中兩國早有協議,承諾遣返後不會判他死刑,因此他到如今仍然生存,都總算是逃過一劫吧。
然而,他的這宗個案,卻又帶出了另一個問題,那些成功潛逃他國的罪犯,因得到外國政府的庇護而可免一死,但那些逃不了,犯下相同罪行的罪犯,卻要被判死刑,這會否在日後更加誘發中國的貪官污吏在東窗事發後,為了向西方國家取得「免死金牌」,因而千方百計地潛逃他國呢?這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鄧永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