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年齡歧視嗎?
上期談到安樂死的立法問題,加拿大自由黨政府已迫不及待於四月中,將有關法案送交國會。法案容許讓患有絕症或因病身陷無法減輕痛苦的加拿大公民,未來可在醫生的協助下,自主選擇終結生命。此法案仍須通過國會兩院投票表決,但自由黨目前掌握國會多數議席,法案獲通過只是時間問題。
然而,司法部長威爾遜雷布爾德(Jody Wilson-Raybould)日前卻對法案的通過表示擔憂,她說,新法案仍然可能存在違憲問題,因為法案限制接受安樂死的人士要年滿十八歲,這可能違反不能根據年齡作出歧視的權利。
對於有些政客的思維方式,我是無法理解。青少年兒童由於心智未成熟,未有能力對事物作出正確判斷,作為政府及家長是有責任保護他們,讓他們在一個較安全的環境下成長及學習。剝奪他們接觸不良事物的權利,並非年齡歧視,而是愛護和保護他們;假如容許未滿十八歲人士可以
要求安樂死,才稱為「符合不同年齡人士權利」,難道加拿大政府就要推翻現有一切限制未成年人的權利,讓青少年兒童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購買與吸食煙草產品和大麻,可以喝酒及亂攪男女關係嗎?
政客們,請不要把個人權利作為評定事物對錯的唯一標準。標準應是多方面及全面的,包括道德、社會公義、傳統,以及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是否因而遭受侵犯。
陸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