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
「自由」、「平等」、「博愛」最先出現於法國大革命,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價值,之後更寫入很多國家的憲法內。二百多年來,這三套社會價值觀,都被質疑是否存在矛盾或能否共融。本來民主制度是少數服從多數,但西方社會寧願犧牲「自由」,也要促進「博愛」和倡導「平等」。
公路的限速法例,是從「博愛」角度出發,為了駕駛者的安全著想;但不同汽車有不同的速度和性能,法例當然可以限制能開高速的車,但也禁止只能開低速的自行車上公路。結果,根據「平等」的法例,凡用「自由」選擇高速或慢速的司機,同樣受罰。
另一例子:一家糕餅店的老闆是個虔誠基督徒,某天一對同性戀者走進這家糕餅店,要求老闆為他們做一個「結婚蛋糕」,老闆覺得違反了他的信仰價值而拒絕了,但卻觸犯當地法例,就是開門做生意的店鋪,不能「歧視」顧客;那麼,這個老闆的「自由」呢?
這種借「平等」和「博愛」之名,而犧牲別人「自由」的例子比比皆是。一所私立基督教大學開辦法律學院,要求入讀的學生簽署符合大學信仰價值的誓章,學生不可有婚前和婚外性行為。律師公會不從大學課程的質素作考量,卻認為誓章是歧視同居者和同性戀者,而拒絕認可該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執業,事件擾攘多年,結果,最高法院判定,大學的宗教自由敗訴!
梁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