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債血償
香港近期發生幾宗駭人聽聞的命案,令人毛骨悚然!不禁問:這個社會和人心究竟怎麼了?窮凶極惡手段的命案,自小也有聽聞,只是當年並未有互聯網和手機,傳播速度沒有今天那麼快,存檔也沒有那麼完善而已。每次聽聞這類凶殺案,總會替死者和遇害家庭抱不平,希望當局可以嚴懲兇手和幫兇。提及凶殺案,我們總會想起:應否恢復執行死刑?
英國、香港和加拿大於上世紀六十年代中,已廢除死刑;一些亞洲和中東國家因文化和宗教價值仍然執行死刑。美國也有二十七個州可判決死刑,但過去十年,只有十一個州正式執行過。血債血償,自古就有,舊約《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也有記載;比它更早的,在《創世記》四章就記錄了人類首宗凶殺案,但神沒有執行死刑,而是把殺死親弟弟亞伯的該隱放逐,該隱竟說刑罰太重。須知道古代被趕離家族社群,流離失所,可能遭遇不測或被擊殺,其實比死更難受。
我不想討論究竟應否恢復死刑,但要注意,《聖經》對「殺人」的定義更加嚴謹,《馬太福音》五章把憎恨憤怒和殺人歸為一類;嫉妒、貪婪和憤怒是殺人的主要動機,在神眼中,我們有時與殺人犯沒有分別。所以根據神的原則和教導,我們的內心曾否「殺過人」呢?答案很明顯。如此,我們死十次、一百次也是應得的,感謝祂為我們的罪,付上了血債血償的代價。
梁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