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人類基因加拿大屬刑事罪
在加拿大基因編輯屬刑事罪行,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改變人類細胞或體外胚胎的基因組,使其能夠遺傳給後代。」違法者罰款由50萬加元至入獄10年不等。
加拿大
隨著1978年人類開始胚胎幹細胞研究;1996年複製羊Dolly面世;2003年雷爾教派(Raelian Movement)複製人騙局的出現,加拿大政府2004年訂立輔助人類生殖法(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AHRA),管制一連串的基因研究活動,包括製造胚胎(embryos)或嵌合體(chimeras),修改體外及體內生殖細胞。在加拿大基因編輯屬刑事罪行;然而,由於CRISPR-Cas9基因編輯技術的出現,一些加拿大的科學家認為,基因研究需要與時並進,促請政府再次檢視現行的法律。
其他國家
其他國家亦有相似的政策,立法禁止或管制的國家包括澳洲、比利時、巴西、法國、德國、以色列及荷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歐洲理事會都呼籲暫停生殖基因組編輯。歐洲理事會更提醒所有人,均應信守一份關於生物和醫學對維護人權和尊嚴的公約:「修改人類基因組只能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目的,而且只有在不企圖更改任何後代基因組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目前,唯一明確准許對人類配子(gametes)和胚胎進行基因改造的國家是英國,然而,英國授權專責組織人類受精和胚胎學管理局(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進行嚴格監管。
美國
而在美國基因編輯技術是否合法屬於灰色地帶,政府以兩種方式保障大眾免受不良基因實驗的傷害。首先,美國最大的研究資助機構-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不會資助人類胚胎處理(embryo manipulation)的研究。其次,一些將胚胎處理作為日常業務如體外受精診所的機構,禁止以基因編輯技術在胚胎中添加或改變任何東西,除非該過程得到FDA的批准。
中國
中國原衛生部在2003年7月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可見,不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研究,是可以進行操作的。同年12月中國科技部和原衛生部制定的《人胚胎乾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明確規定,可以以研究為目的對人體胚胎實施基因編輯和修飾,但必須遵守14天法則。所謂的14天指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等技術、在研究範圍內獲得的人類胚胎,「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至於賀建奎這項以生殖為目的,並進行了一個妊娠週期的試驗研究,明顯地已違反了法律。
然而亦有學者指出,這些條款欠缺強而有力的法律執行處理,難以發揮警惕及阻嚇作用。
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