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憲法的精神
號角月報加拿大版 二零二二年七月
邪惡罪行訴諸嚴刑峻法
美國一再發生射殺無辜者的槍擊案,發生的地點都在社區認為是安全的場所,超級市場、教會、學校。當槍手攜帶攻擊型的槍械向無辜小學生發射,導致19名10歲左右的學童喪生,確實令人對人性產生疑惑。孟子教導我們說:看見孺子跌落井,即使不認識這名兒童,也不為討好他的父母,心中自然亦會衍生不忍、惻隱之心。無惻隱之心,非人也;欠缺人性不配被稱為人。今日竟然有人可以眼望著不認識的兒童,而一再發射殺傷力強大的子彈,此人只可以用「邪惡」來形容。法家的思想對於邪惡罪行訴諸嚴刑峻法,加重懲罰,形成阻嚇力,令有意犯罪的壞分子三思而後行。加拿大與美國相鄰,社會價值互相影響。加拿大沒有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證國民擁有槍械的權利,擁有和使用槍械的文化,也沒有美國這麼氾濫,所以加拿大槍械犯罪率遠低於美國。加拿大管制槍械的法律比較嚴謹,譬如在美國槍擊案中常用的攻擊型半自動來福槍AR15,在加拿大是禁止買賣的,2023年10月30日後則禁止擁有。近年加拿大持槍犯罪多以手槍為主,社會輿論對槍械犯案呈現不滿,總理杜魯多便提出凍結手槍交易的法案來回應;但我們看不見加拿大三權合作的景況,最高法院反而在扯後腿。
高院大法官依憲法量刑
加拿大最高法院9位終生大法官,5月底以9:0裁定連續終身監禁為殘忍和不尋常,抵觸人權及自由憲章12節。後果是最嚴重的罪犯都可以在定罪後25年申請假釋。事緣2017年AB君(為免替他宣傳,所以辜隱其名,有些人為求揚名立萬,連遺臭萬年的機會也不放過,對他們來說成為兇手可得到傳媒大篇幅報道,實是悲哀。)闖入魁北克市的清真寺,使用半自動步槍及手槍射殺六名參加晚禱的穆斯林。原本法官根據2011刑法修訂,每一項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25年),六項謀殺罪成可連續判處AB六次終身監禁(150年)和持續不得申請假釋。最高法院的判決使AB有機會在54歲時獲得假釋。92頁的判決書並不衡量兇手和受害人生命價值的高低,而是決定國家懲罰罪犯的權力界限,必須滿足法治和與憲法看齊。憲法的精神不在闡明國民有權做甚麼,而在限制政府的權力。憲章精神保證人的尊嚴
加拿大立國的主流社群來自歐洲基督教文明的國家,社會法制、價值觀帶有基督教信仰的特色;一方面強調人的罪性、劣根性,另一方面人又有上帝的形象,有悔改向善的可能,對於罪人依然充滿愛心及寬容。雖然古老的世界包括《聖經》的世界都實施死刑,20世紀歐洲一些國家開始廢除死刑,加拿大亦於1976年廢除了死刑,最嚴重的刑罰是終身監禁。後來終身監禁也以25年為上限。加拿大的人權和自由憲章的人道精神保證了人的尊嚴,包括罪犯。這種寬容的措施被批評為傾向罪犯,保障了罪犯的尊嚴和改造的機會,但忽視了對犯罪的阻嚇力,保護公眾安全,以及對受害人及其家人帶來傷痛的考慮,甚至連以牙還牙、殺人償命式報償公義(retributive justice)的訴求也要放在一旁。
這種人道精神在基督教神學思想有它的根據。第一、人不是上帝。人所知道的,所能掌握的資訊有限,人無法作出完全公正的判決。第二、掌握權力的人一樣有私心、有罪性,人不可以百分之百信任他們不會誤用權力。第三、對於掌權者,由於他們擁有較大的權力,更要制衡他們對權力的使用。
國家憲法限制政府權力
世界歷史中帝王都是立法者,天子的話就是法律,但在《聖經》傳統中沒有一個王曾經立法,立法的權力歸於在曠野中帶領以色列人的先知摩西。譬如《聖經》中常出現的個案法例(case law),為社會發展出現的新情況而立例。《聖經•申命記》22章8節提到建屋要在房上四圍安裝欄杆,防止有人意外墮下受傷。常理推測這些法例是因應以色列人定居迦南,建造房屋出現意外後,向士師或王要求仲裁的結果。摩西在曠野流浪時,不可能預見日後出現的種種問題而立法。違反常理反映剝去王立法的權利,間接教導我們王權也要受到制衡。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展示出,國家憲法不但規定國民有甚麼自由和權利,更加要限制政府權力的使用。
江大惠(多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