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詐騙死灰復燃
早在二零零七年前,業權詐騙曾經非常流行。其中一宗重要案例,主角是香港移民,個中細節也反映了當時的移民家庭生態。一九九三年廖(譯音)先生和太太從香港移民多倫多,在烈治文山聯名買了一幢房子,其後丈夫回流香港工作。廖太太獨守空巢,在此期間沉迷賭博,最終,她在一份授權書上冒認丈夫簽名,將房子抵押借了兩筆貸款;丈夫回家後面對兩筆欺詐性的債務,零三年跟借貸公司打官司。零五年安省上訴法院裁定,即使是假冒簽名,貸款仍然有效,丈夫也需承擔債務,若不能還款,房子即被貸款公司接收。這案例引來極大迴響,意味著欺詐性抵押貸款一旦登記,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年後,另一宗業權詐騙案,判決卻是南轅北轍。羅倫士(Lawrence)女士被騙徒冒認簽名,將房子的業權偷去,然後借了一筆三十萬的貸款。法官以廖先生的案子作根據,判決羅倫士女士可以重新取回業權,但需承擔債務。當時社會上輿論嘩然,安省上訴法院最終在零七年罕有地推翻之前的判決,裁定羅倫士女士勝訴,而貸款公司更需負擔羅倫士女士訴訟費用。二零零六年安省政府修改《土地業權法》,簡化申請土地業權賠償基金的手續;另一方面也訂明一切欺詐交易無效,不過之後簽署的文件,假若對方是不知情的話,則仍具法律效力。業權詐騙,錯綜複雜,物歸原主並非是想當然的事。
陳筱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