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裁決只是中段結果
卑詩上訴庭在10月11日作出一項裁決,推翻了卑詩最高法院在一年多前作出的歷史性裁決,確認了加國刑事法典內,阻止協助他人自殺的法規,沒違反患重病者人權。
人權憲章賦與權利
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簡稱BCCLA)在2011年入稟法院,要求准許醫護人員,可以協助受長期病患困擾卻沒能力自殺的病人自殺而免被檢控;此舉是基於在人權憲章內,賦予個人有自由生活、以及尊嚴地死亡的權利,一般傳媒稱這項訴求為「安樂死」。
卑詩最高法院去年6月判定,有尊嚴地死亡是受到人權憲章保護的。換言之,安樂死是合法的。當時筆者曾撰文稱,一個法官獨行的決定,意圖改變整個社會的共識,是極之危險的行為,而倡導安樂死合法的人士,也漠視了人是由神所創造的事實,誤以為自行結束生命,是一項應有的權利。
法例暫無放寬餘地
其後,聯邦政府對卑詩最高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而卑詩上訴庭三位大法官,上月便以二比一的比數,推翻卑詩最高法院的裁決。
兩位大法官──紐伯里(Mary Newbury)和桑德斯(Mary Saunders)在判詞中表示,就現行法例而言,暫時很難看出刑事法典內,阻止他人協助人自殺的這條法例有放寬的餘地,雖然從法例看來,對小部份人是不尋常及殘忍的。
她們指出:「禁止他人協助安樂死的法律,在過去20年雖然不斷改變,但未足以影響破壞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判決。」1993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一宗涉及他人協助安樂死的案件作出裁決時,維持了現行的法例。
社會民情廿年不變
筆者對上訴庭的裁決感到欣慰,顯示最少仍有兩位資深法官,明白到現時社會對安樂死的看法,沒有實質的轉變,因此,不應該貿然改變現行法例。
BCCLA對判決感失望,表明會就卑詩上訴庭的判決,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現時看來,加拿大最高法院會否同意有關上訴要求,仍然是五五之比,因為正如兩位大法官指出:20年來的社會轉變,並沒有就禁止他人協助安樂死的法律提供實質性的改變。
較早前,聯邦政府與各省及自治區開會討論安樂死議題,除了魁北克省表明,確信議題是醫療課題,而該省會立法,讓檢控官不須按照刑事法典,檢控協助病人自殺的醫護人員外,其他省份表明無意改變現行做法。此舉顯示,社會民情與20年前並無不同。
無人合法尋安樂死
現時主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有八位大法官,還有一位待國會通過後才上任。當中,只有首席大法官是在1993年前已在任,其餘的法官均在上一次裁決後才上任,而他們對於安樂死的看法,可能有異於裁決之前的法官。
要知道,卑詩最高法院及上訴庭審理此案的四位法官,對安樂死問題的看法其實是二對二,可見在法律界中,這仍屬於有爭議性的問題,不容易因最新的裁決而結束,今次只是一個中間段落而已。
無論如何,今次裁決可讓安樂死的爭拗告一段落,可能要在兩三年後,待BCCLA真的把案件帶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審理,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有結果之前,暫時是不會有人可以合法尋求安樂死。
憐憫長期痛苦病者
在此,筆者想到香港多年前,有一位殘障青年鄧紹斌,寫信給當時的特首董建華,希望容許他安樂死。最後,他在社會各界關懷下,他沒有再想過安樂死,反而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最後在2012年才因病過身。
聖經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8)
對待這些問題,我們要持守公義立場,但也要向身處長期痛苦的人施以憐憫,保持謙卑的心態去開解這些人士,向他們傳福音,讓他們得到真正的安慰,才是把他們從絕望的深淵拯救過來的最佳途徑。
陳華雄(加拿大温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