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子女聯名共同擁有資產產權
跟很多長者談及遺產安排時都發現,很多已在他們部分甚至全部資產中,加入了子女的名字,成為共同產權擁有者。其中最普遍的原因,就是希望當自己年老時,子女能代他們處理財務,其次是想藉此簡化遺產承繼過程,同時可減少遺產管理稅或遺囑認證費支出。然而,這樣的安排,在方便背後,卻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得不償失 增加風險
許多時候,長者會將子女的名字,加入自住居所的業權之中。假如子女本身已擁有自己的自住物業,那麼,從子女的名字加入業權那天開始,長者的自住居所從此便會喪失一半的自住居所增值稅豁免,將來因而要繳付的物業增值稅,可能會超出所節省的遺產管理稅,實是得不償失。如果子女仍然同住而又未曾擁有自己的自住物業,到他將來自置居所時,便會因此失去利用RRSP首次置業計劃的權利。
在自己的資產中,加入另一人成為共同業權擁有人的同時,亦將該筆財產全數暴露於共同擁有人的潛在債權人面前,等同增加了財產損失的風險。即使兒女沒有借貸上的問題,但可能一個無心之失,導致他人受傷而被控告時,那時,控方的律師便能向他的個人財產,包括與父母共同擁有的資財追討賠償。
子女之間 引起爭拗
另外,如果長者只與他的其中一名子女聯名,共同擁有資產的產權,這也可能會引起其他子女之間不必要的誤會和爭抝,例如:其他子女會否認為父親,信任該名子女多於他們?父親離世後,該筆資產是否會全數自動轉移到該名聯名共同擁有的子女名下,而令其他子女被排除在該筆遺產之外?事實上,很多遺產訴訟都牽涉到子女之間,為去世的父母與其中一名子女聯名共同擁有的財產分配安排上。
以上簡述的,只是與子女聯名共同擁有業權時,要考慮的其中三個因素之一,在小部分情況下,這樣做可能已達到財產分配的目的,但在其他情形下,最好多瞭解其他工具,如授權書、信託等,以便作出最適當而又能保障家庭和諧的遺產分配安排。
文章內容只供參考,請與閣下的理財顧問聯絡,以便針對閣下個別情況作出建議。
林大駒(專業保險投資從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