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民的歷史和特性
英國自由主義歷史學家屈勒味林(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 1876-1962)的史學巨作《英國史》(A History of England)實在是一本絕佳史書。
羅馬入侵對英國社會的影響
英國中古時代的發展,經歷了數世紀的封建社會,傭奴生活極為苦狀,半為奴隸,社會底層極為可憐,根本無「法律平等」。作者認為這是英國歷史中自然必經的階段,不能用今天的平等精神和科學觀念,來看古代社會的進步條件。他寫到:「原始社會如要從封閉、貧乏及紛亂互爭的狀態,進步到開通、富有及太平自由的佳境,絕不能循德謨克拉西的平等途徑,而必須藉貴族、君主及僧侶的力量。」國王、諸侯及主教,既是「社會之榨取者」,「但也同為那社會的援救者」。
早期羅馬入侵,以及663-664年惠特比會議再次接受羅馬天主教的管轄,給英國社會幾方面的影響:一是宗教的統一促進了後來的全英政治統一,從羅馬法推出的主權觀念,使君主更加神聖。二是教會的行政管理制度「變為國家的行政良模」。三是中古英國並不像同時期的中國,有一獨立的世俗儒生知識階層,聖職人員是惟有的知識階層,也是國家的主要大臣;所以教會領袖像政治家和教長,「所貢獻於英吉利者極多」。四是教區制度(Parish System)從669年開始逐漸發展起來;每個牧區都有教會和牧師,後來又設立鄉區(Township),「這兩大事業實是今日英吉利鄉村之基礎」。教堂以及墓園為村落的中心,宗教事務和世俗事物都離不開教堂,「全體人民一致把牧區之教堂看做最親摯的結合所在,生前如此,死後也如此」。人民在行政機關外,有一宗教精神文化社交的機構,對社會生活豐富,權利平衡,實在有深遠意義。中國過去的鄉村中心有宗族祠堂,後來逐漸消失;1978年後在中國一些鄉村快速增長的教會,如能向此方向有所發展,則是幸事。英國中古時期的基本行政單位是邑(Shire),而在邑法院,主教和邑長或長老同列而坐,管轄國家和教社兩方面法律。
中古時代開始法律政治制度
近代推鐸爾王朝前的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 1320-1384)的改革教會主張,衝擊了羅馬天主教的過度權利;他「決意將聖經譯成白話,務使人人能念」,於是他和同人將拉丁版《聖經》譯為文字優美的英文《聖經》;他的理念包含後來安立甘宗,人文主義者和基督大陸新教的內容,這三者的調和決定了英國政教關係的獨特性。英國的政教關係雖有起伏,但總的來說是合諧的。
英國的獨特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在中古時代開始了自然產生、發展和演化的過程。大阿爾弗勒(Alfred the Great, 849-899)擊敗北歐入侵者,他的孫子在925年成為全英格蘭王,使英國永遠合一。英國中古的法律,從羅馬法,經盎格魯•丹麥法、封建地方習慣法、判例法、《克拉稜敦憲法》和《大憲章》、各種變動更改司法程序的諭令或命令,到條文法,乃具混合的特點。亨利二世(1133-1189)時期,英國形成獨特的「通常法」(Common Law) 體系,通常法不像羅馬的條文法,而是王家法院的案例和判決的總和,所以是判例法,「國會及通常法......終使英國得一種和拉丁文化日後所得的發展決不相同的政治生活。」
以英國作西方歷史經驗參考
英國的憲政觀念,「在13世紀已在不斷的,雖則慢慢的,發展起來」,它最先是封建制和通常法的結合體;它「把法律看做自能生存的一種事物,而不必和王權混在一起,甚而把法律看做在國王之上,那國王亦不能離法律而治理。」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產生了代表觀點,即通過通常法,諸侯議會,和別的階級聯盟來限制國王的權利,這是走向憲制的第一步。國會制度開始萌芽於13世紀末到14世紀初,這時除原來的貴族院外,眾議院也產生了;它最先地位很低,但經過150年後,在憲政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作者評論:「英吉利的特殊制度,國會,並不發動於一時,也不以革命為目的。它是漸漸長成的;有了它後,幾個互相尊重的勢力間的糾紛可以調和......」英國民族具有獨特的「委員會的觀念」,「這民族的特性實為英吉利國會的真實來源」。英國中古法律和憲政的發展,有賴於不同特別階層和人群的形成演進、自覺和參與:鄉村的鄉紳、城市的市民、大學生,特別是宗教人士之外的第一個知識階層法官和律師,後來的自由農民。
百年之戰後,英國上流人士從崇拜法蘭西文化和使用法語,到強調本族文明和使用英語。英國文化的獨特性完全成型。總括而論,筆者認為:中國參考西方歷史經驗,乃當以兼具混合、漸進、中庸、實用、協商、沉穩、拓殖、開創特點的英國為首,而不是其他國家。
權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