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爭議
由患有肌肉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的Gloria Taylor提出,有關「安樂死」權利的訴訟,卑詩最高法院於六月中作出了裁決,法官裁決時,指禁止「醫生輔助自殺」(Doctor-assisted suicide)的法例違反憲法,同時要求聯邦政府在一年內修例,假若聯邦政府不就裁決上訴,意味本國的病人將有權向醫生要求「安樂死」。
誠然,假如筆者不是基督徒,可能也會支持「安樂死」,因為其理據似乎很合理,為何我們要一名已證實罹患絕症,根本無藥可救的病人痛苦地死去,而不能讓他們走得舒服一點,有尊嚴一點呢?而且,受痛苦的不僅是病人本身,其家屬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壓力,相信不會較病者輕,若病人可進行「安樂死」,豈不一了百了?
但想深一層,事情又不是這般簡單,先暫且不談基督教信仰,假如「安樂死」合法,一些別有用心的病人家屬,可能會游說罹患絕症的親人進行「安樂死」,但其目的不一定是為他(或她)減輕痛苦,可能只想快一點繼承遺產而已。至於部份醫生,則可能會有其他考慮,例如為醫院節省資源或減輕工作量,同樣也游說病人進行「安樂死」。
另外,既然避免肉體受折磨可要求「安樂死」,那麼精神上受折磨的人,例如那些失戀、失業、喪失親人、生活困苦或厭世但不敢自殺的人,又能否要求醫生協助結束生命呢?假如答案是可以,這會否變相鼓勵他人自殺?假如不能,那為何肉體受折磨可要求「安樂死」,而精神上受折磨就不能?這又會否引發另一場法律訴訟呢?問題真是越想越複雜。
談到基督徒的立場,基督徒在決志信主的一刻,生命早已交給了神掌管,既然主權在神,就無權奪走自己的生命,更何況,聖經十誡中的其中一誡是不可殺人,自殺也是殺人,違反了神的誡命。基督徒相信神會為人的生命作最適當的安排,就算有關安排不一定就是自己的意願,也會憑信心去接受。當然,基督徒也是人(包括筆者),會有軟弱的時候,有時並不願意接受神的安排,但這亦正是基督徒要終生學習的功課。
鄧永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