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定會拘捕施暴者
對於家庭暴力,警方不敢掉以輕心。多倫多52分局警員周榆亞稱,由於夫婦、男女朋友的關係親密,當中涉及感情因素,所以不能以常理來推斷其行為,警方的處理方法要格外小心。
「如果兩個不相識的人在街上打架,雙方都有動手,我們不一定會控告任何人;但假如是有親密關係的人,那就截然不同了。如果有人動手,我們一定會拘捕檢控的。」周榆亞解釋,家庭暴力是會惡化的,因為有感情、金錢等各樣瓜葛,容易失控,所以必須第一時間處理。
有證據即可拘捕
通常警方接到有人報案,會馬上派出兩名警員及一名主管前去爭執家庭,就算有人取消報案,警察也會趕到現場,然後分别跟當事人錄取口供。「我們會看是否有各種形式的暴力存在,假如沒有,單單只是吵架的話,我們就寫一個有關家庭事故(Domestic Incident)的報告,不會拘捕任何人。」周榆亞指該報告也很重要,因為待將來有事情(例如有人失踪)發生時,有助提供線索。
如果現場有人受傷,警方會拍照留作證據,就算是受害人否認被虐,也一定會拘捕施暴者。「有人受傷流血,我們就已經有足夠證據。」有時事件不是現場發生,有人報案稱上星期被打,警方也可以將施暴者拘捕入罪;而一些在某種關係中的人持續被打,例如拍拖一年,被打十幾次,警方也會調查,並且可以提出起訴。起訴的原則除身體受傷外,所有侵犯行為、性侵犯、恐嚇、騷擾、非法干涉個人自由等行為,都可以入罪。就算報案人想撤銷報案,警方也可以因為安全理由而拘捕施暴者。「如果有人作出口頭恐嚇:『假如你這樣......我會殺死你。』我們也會拘捕他。」
事實上,警方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已有明文規定,只要找到合理的理據,就可以起訴,不需理會其他原因,例如:當事人否認有暴力行為、受害人不願出庭作證等。周榆亞指出,「除非有特別原因,我們一般不會查問受害人或證人的移民身份,總是以救人為重。」
施暴者接受審訊
在調查家暴案件期間,警方的準則是:確保所有當事人的安全、為受傷者安排醫治護理、為當事人安排翻譯、為受害人聯繫支援服務,如有需要,可為受害人及其孩子安排居住庇護所。
周榆亞稱,施暴者一旦被拘捕,即會被帶返警局,警方會衡量情況,決定拘留時間;無論如何,一經拘捕就要排期出庭,接受法官判決。審判期間,施暴者有可能需要與家人分居,不能接觸受害人。因一時失控打了人,一時之氣報了警,之後也有不少人會感到後悔;如要撤銷這條規令,受害人需要撰寫求情書,讓法庭重新考慮,這種情況在華人之中時有發生。至於留案底與否,就由法官決定,曾經犯事的紀錄,則會保留在警方的檔案中。
家暴年輕化趨勢
根據周榆亞的觀察,家暴有年輕化的趨勢。在他駐守的市中心,就有不少華人大學生牽涉其中,一些同居的男女留學生,因為爭執激烈而被鄰居報警。他說:「這些學生,家人都不在這邊,一失控就打架。曾有一名女學生長期被男朋友虐打至流血,也有被扼頸的瘀血傷痕。該女孩子自信心很低,覺得自己甚麼也做不到,甚麼都是自己不好,男朋友打自己是應該的;後來朋友看不過眼,替她打電話報警,警方展開調查,最後將她的男友拘捕。」那個長期受虐的女孩最終離開了男友,重新過自己的生活。周榆亞鼓勵家暴受害人:「不要逃避,你可以過得更好。」
為自己行為負責
在不少加國華人網站,有人認為警方對家暴小題大做,甚至有「很多人抱怨:加拿大警察為啥專愛管兩口子打架」這類的標題。周榆亞指出,「警察的職責是幫助市民,不是拆散家庭。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你揮拳之時,就知道要為這一拳負責。」
「受害人不要以為,是自己不好而應該被打,無論在甚麼情況下都不能打人,有人動手,就是他不對。」周榆亞鼓勵受害人瞭解自己的權利,只要覺得被威脅時,必須向警方報告。
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