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法家與法治﹙四﹚
戰國時期的法家,主張以法制為基礎的國家治理方式。那麼與現今的法治有可分別?分別就在於以法治國和依法治國。
以法治國近似 rule by law。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國」法律是為君主統治服務;但如制定不公法律,法律容易變成以私心治民的工具;而依法治國(rule of law)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不是由執政者個人意志決定,與人治相對。
現今說的法治是依法治國,以人為本,須在守護社會公平正義上發揮積極的作用。在古時沒有任何法律承認人有基本內在的價值,而現代所說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根本源自基督教。「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世記1章27節)因此所有的受造物都展現出神的設計、權能和美善。在十三世紀,方濟各會率先闡述了「天賦人權」的法學理念,即個人權利是從上帝不變法則衍生出來。這理念漸漸建構一套以人為本,重視個人權利的思想。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稱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有說:當今西方世界逐漸背棄基督教信仰和文化,結果法治的道德基礎嚴重破壞。本人非常同意的:當今看到的是登上人權平等自由的道德高地去打壓異己,但持雙標待己。試問如本身國內貧富懸殊情況,可以是九十比十,不難看到這類法治背後的不公平了。
梁立勳